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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方协商确认,由丙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9500元……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支付约定赔款后,甲乙双方不再以任何形式就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追究丙方的任何责任,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近日,乳源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这是为何?
2022年8月某日,黄某驾驶摩托车与余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黄某全责。经协商,黄某、余某与保险公司于次月共同签署了《赔偿协议书》,新闻开头便是协议的内容。之后不久,黄某与余某另行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支付本次事故的医疗费并向余某一次性赔偿4200元,并注明:“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各方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后来,保险公司和黄某均如约支付了相关款项。2023年2月,余某却一纸诉状将黄某及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这两份协议书,并要求黄某和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的损失93889.4元。
原来,余某经治疗出院后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伤病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余某的损伤与该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胸椎压缩性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余某认为当初约定的赔偿金远远不及实际损失,于是提出前述请求。对于这两份协议书的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两份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数额与余某伤后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悬殊,未能保障余某所主张的正当民事权利,且各方在签订协议书时,余某的伤残结果尚未确定,协议也未明确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相关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法院依法支持了撤销协议书的请求,并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某93889.4元。
法官指出,本案中,协议虽然是各方当事人在清醒状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当时余某正在治疗当中,对于后续治疗效果如何,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情况,余某作为一个年逾六旬的农村老人,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而案涉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对于发生十级伤残的损失相比,是显失公平的,符合民法典第151条的规定。
